商务部于7月13日发布公告,宣布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存在倾销现象,且对国内腈纶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并确认了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已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根据公告内容,自2016年7月14日起,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
此举旨在维护国内腈纶产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的影响。商务部将继续监督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应对国际市场的变化,确保中国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