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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 11 / 29
上海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的管理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改善城市的环境卫生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4)中转码头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中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1、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的原则。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运输单位的基本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招投标的具体办法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3、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上海市建筑垃圾清运规定,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4、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时,运输车辆、船舶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第十一条运输车辆的运输路线,由渣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
1、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第三条 (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3、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节选)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第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